新疆地震局2016年部门预算及“三公”预算公开报告

发布时间:2016-02-14 13:47:02 来源:自治区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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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2016年部门的通知》(新财预〔20161号)要求,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本级2016年部门预算及“三公”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中震发人〔2002134号)规定:自治区地震局实行中国地震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授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防震减灾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自治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加强对自治区各地、州、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业管理,指导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震减灾工作。对省级以下(含省级)地震台网(站)实行统一规划,资源共享。建立健全自治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管理主要由地方投资并主要为地方防震减灾工作服务的一般项目。

(一)主要职责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自治区内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组织编制自治区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推进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事业费、基本建设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3.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按照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规划,负责统一规划自治区区域内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制定自治区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站);负责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强化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各地、州、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站)和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5.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减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6.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和开发;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自治区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助自治区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7.组织开展水库地震、火山与火山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承担国际禁止核试验地震核查工作。

8.承担全区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9.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10.领导下属单位;指导地、州、市、县防震减灾工作。

11.承担中国地震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计划体制和经费渠道

1997年,自治区地震局、计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家地震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报告〉的通知》(新震发计〔199785号),明确了自治区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以中央拨款为主,实行中央、地方共同投入,合理分担的原则。

(三)地方人员编制

自治区地震局现有地方事业人员编制50人,实有在职人员39人,退休人员67人。

二、2016年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2016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新财预〔20161号)批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2016年部门收入预算总额1,395.1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一般预算拨款1,395.11万元;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总额1,395.11万元,主要用于地震事务管理,其中:基本支出994.11万元,项目支出401.00万元,其中地震台网运行及应急救援工作经费304.00万元。

三、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6年基本支出“三公”经费收支预算8.52万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

(二)公务接待费0.72万元。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7..80万元,本年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经费预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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