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选聘法律顾问律所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精神,新疆地震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律师事务所1所,并由其指定1名执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职责
(一)为新疆地震局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新疆地震局起草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论证;
(三)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工程招投标、重大政府采购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战略合作协议、国有资产投资合同等重要合同协议;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人事劳动争议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并对涉及地震部门的社会敏感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复议、调解或仲裁活动,以及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新疆地震局合法权益;
(六)承担新疆地震局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具体的权利义务和服务方式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确定顾问律所后,签订为期2年的聘用合同,其中委托代理诉讼案件另行签订协议。
二、参选资格条件
(一)对参选律所的要求
1.遵守宪法,坚持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律所成立时间5年以上(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3.具备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在业界具有良好的声誉,能够保障在合同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尽一切可能提供优质服务。
4.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对指定律师的要求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或者5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熟悉行政法理论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业务,参与过相关领域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论证,具有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经验的优先考虑;
4.未受过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参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
1.经律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新疆地震局法律顾问申报表》(见附件);
2.律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指定律师学历学位证书和执业证复印件;
3.其他证明律所和律师能力、业绩的材料。
竞聘律所需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参选资格,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请有意向的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5月29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邮寄或送达至新疆地震局法规处。
四、选聘程序
选聘工作采取竞争性方式进行。有参与意向的律所根据新疆地震局提出的条件,事先准备相关材料。新疆地震局法规处汇总竞聘资料并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律所基本情况、以往业绩、服务团队情况和报价等情况进行评选。必要时,可邀请候选律所代表进行现场竞聘陈述。确定拟聘的律师事务所后,拟定聘用合同,经新疆地震局研究批准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并明确聘用的律师。
联系人:李恒宇
联系电话:0991-3849236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科学二街338号新疆地震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