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震规[2024]3号
各地(州、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各部门、单位,各地震监测中心站:
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新疆地震局2024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 2024年11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地震局)负责全区范围内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的管理,各地(州、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从业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从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或聘用人员;
(二)应当与从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的从业单位为企业的,从业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从业人员为党政领导干部或者事业单位兼职、退休人员的,应当符合国家兼职(任职)的相关规定;
(三)具备从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等专业背景;
(四)熟悉本专业的技术和知识,能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工程技术问题;
(五)具有参加或承担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六)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第六条 从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从业单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向自治区地震局提交备案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备案申请需要提供下列材料(附件1):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备案申请表;
(二)从业能力证明材料;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承诺书;
已在其它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的从业单位仅须提供备案证明。
未经备案的从业单位应当在获得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行政许可前补充完成备案工作。
第八条 从业单位备案材料中的从业人员应为中国地震局官网公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自治区地震局受理备案申请后,经过资格审查,建立符合条件的从业单位信息名录并在自治区地震局官网公示,定期进行动态更新。备案有效期为2年(以备案日起计算),到期后需重新申请备案。逾期不提交备案申请或未通过备案审核的从业单位移出相关信息名录。
第十条 从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人员、联络人等重要信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自治区地震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因破产、歇业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退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的,应当向自治区地震局提交书面申请,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在备案有效期内,从业人员变更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名称变更或姓名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书面向自治区地震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 从业规范及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增强执业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执业记录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办结时限;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承诺时限、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对评价工作质量和成果终身负责,并接受和配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技术负责人、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主要编写人应当具有地震学、地震地质学或地震工程学等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编写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工作依照中国地震局和自治区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登记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应在签订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地震局报送项目登记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登记材料主要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登记表》(附件2)、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项负责人情况及项目实施方案等。
第十九条 从业单位应在开展现场工作前3个工作日,将工作计划报自治区地震局和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接受现场督查和监管。现场作业时间变更的,从业单位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新的现场工作计划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自治区地震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重点监管和信用监管方式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采用现场巡查或线上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从业单位开展勘察、钻探、测试等外业工作的检查,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应现场记录,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主动为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应当将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及时告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失信行为,可向自治区地震局和各地(州、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震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报备材料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登记表
附件3 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检查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