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震规〔2024〕2号
各地(州、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各部门、单位,各地震监测中心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已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2024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
2024年11月2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
单位信用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监管,规范从业单位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以及信用修复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是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单位。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权益保护、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地震局负责全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监管工作,制定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监管工作。
第二章 信用登记、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从业单位首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前,应当向自治区地震局提交信用登记表(附件1),办理信用登记。
第七条 从业单位提交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自治区地震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登记工作。
第八条 从业单位办理信用登记后,若基础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信用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第九条 从业单位退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应当及时书面申请信用登记注销,书面申请应当说明注销理由并且加盖公章。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条 自治区地震局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从业单位信用信息档案,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基础信息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要技术人员的专业等基本状况;
(三)近六个月完成的及正在实施中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情况;
(四)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其它反映信用情况的信息。
第十二条 从业单位良好信息包括:
(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获得相关部门的通报表扬、奖励、表彰等;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专家技术评审高通过率等;
(三)其它反映信用良好的信息。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失信信息包括:
(一)不具备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条件,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以其他从业单位的名义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四)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及报告编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伪造数据行为;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合规性差、专家评审不通过;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存在抄袭或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七)在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八)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结果不合格或受到通报批评;
(十)依法依规认定的其它与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有关的失信信息。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自治区地震局组织实施。基础信息每年采集一次,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自获取或认定后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获得表彰奖励的信息,可以向自治区地震局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信用加分,由自治区地震局认定后根据评价标准(附件2)进行信用加分。
第十六条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通过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汇集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并报送自治区地震局,由自治区地震局认定后根据评价标准进行信用分数变更。
第四章 信用评价和信用奖惩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办理信用登记后,自治区地震局应当根据评价标准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按评价方式分为定期信用评价和不定期信用评价。
第十八条 定期信用评价是指以自然年为周期,对从业单位全年信用综合情况进行的年度信用评价。
定期信用评价每年开展一次,一般于2月底前完成。
第十九条 不定期信用评价是指对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进行的即时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根据评价得分确定。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80分及以上为A级,70分(含)-80分为B级,60分(含)-70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从业单位首次办理信用登记的基准分值为70分。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应当作为对从业单位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从业单位,合理降低抽查比例,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合理提高抽查比例,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全覆盖检查。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为A级的从业单位,自治区地震局可以对其承担项目在办理“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提供优先办理等便捷服务,同时在自治区地震局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第二十三条 信用等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自治区地震局可以撤销其在自治区地震局网站的从业单位信息,并将撤销理由如实公告,同时取消其承担项目在办理“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的行政便利措施。
第五章 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实行公示公告制度。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经自治区地震局审定后在其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从业单位对其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地震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地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核查结束后应当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
信用等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自D级信用等级认定之日起3年内,没有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视为自然修复,信用分数自动归为基准分值(70分)。
信用等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主动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该失信行为的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的,可向自治区地震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依申请修复材料应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修复理由和相关佐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地震局在收到修复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处理结果。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当在自治区地震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行信用修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安全性从业单位信用登记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安全性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指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制定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