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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概况

发布时间:2021-04-08 10:32:16 来源: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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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1982年9月6日十二大通过)

这部党章吸取了历届党章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是在七大、八大党章的基础上发展、提高而写成的,也是吸取了九大、十大党章的教训并彻底清除了十一大党章中存在的“左”的错误而写成的。十二大党章有一个比八大党章更为充实完整的总纲。新党章对全体党员、党的干部提出比过去历次党章更加严格的要求,对党的民主集中制作了比较充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体制作了重要的改变和新的规定,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在选举中央委员会时,还要选举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还规定党中央只设总书记,不再设主席和副主席。另外,十二大新党章首次将入党誓词载入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1987年11月1日十三大通过)

1987年11月1日中共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的决议》,对十二大通过的党章部分条文的内容作了修正。修改部分涉及到十二大党章的十个条款,即第十一、十六、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三十、三十三、四十三、四十六、四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章程(1992年10月18日十四大通过)

1992年10月18日中共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共有十章,五十条,是对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的进一步修正,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并将其贯穿党章全文。新党章在总纲部分,增加了关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史进程的表述,阐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历史是我们党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不断前进的历史。把这一段历史写入党章,反映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新党章把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在这个理论指导下制定的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及一系列方针载入党章,并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了切合实际的新要求。根据中央顾问委员会向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议,从十四大起,不再设立党的中央顾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鉴此,党章删去有关顾问委员会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