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制定说明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监管,规范从业单位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和可行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国地震局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一系列部署要求。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2024年4月2日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信用激励与约束、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和信用服务市场等作出规范。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2〕19号)中也提出要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公开制度和信用系统。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5.《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7.《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
三、主要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监管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管理职责。
第二章信用登记、变更和注销,共4条,规定了信用登记、变更和注销的工作的程序和时限。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共7条,对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失信信息范围进行规定,确定了信息采集期限和得失分情况。
第四章信用评价和奖惩,共7条,对评价周期、评价等级、分类监管、奖惩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共5条,对异议的处理、修复主体、修复程序等作了规定。
第六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生效时限和冲突适用。